问:我司提供建筑机械租赁服务,开具13%的发票,能否享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其中,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因此,该公司提供建筑机械租赁服务属于加计抵减的政策范围,符合相关规定即可享受该加计抵减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施工设备租赁并配备操作人员应按“建筑服务”开具发票,不属于现代服务,不适用上述加计抵减政策。